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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文章:《论乌春的体裁定位》内容综述


    
      《论乌春的体裁定位》内容综述
    鄂燕(内蒙古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研究生)
     乌春是达斡尔族文学和音乐结合的民族艺术的经典,具有较高的文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目前对于乌春的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尤其是音乐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
     根据《中国民间音乐概论》(周青青著)和《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田联韬主编)中关于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五大类分法,即民间歌曲、民间歌舞、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和民间器乐,我认为达斡尔族的乌春应属于说唱艺术类。
    但是由于某些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地域环境、生产生活、风俗习惯、语言等方面的因素形成了与一般意义上的类属特征存在某些差异的艺术形式,这也是目前达斡尔族乌春的类别归属上存在很多异议的主要原因。
     本文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查阅整理得出关于乌春体裁定位的31种叙述、8种提法:即曲艺、说唱、民歌、叙事歌曲、唱诵体诗歌、民间演唱形式、叙事诗、吟诵体韵律诗。这些叙述和提法总体上归纳为文学类和音乐类两种界定。
     (一)文学类是以唱词为主的定位,有叙事诗、吟诵体韵律诗两种提法。唱词中比兴手法的运用、谐声押韵、句法段落、语言表达等方面的特征,使乌春成为口头文学的经典代表。但是,我认为对于某种艺术的研究可侧重某一方面,对其体裁作定位应从整体的角度出发,任何一方面的构成要素都不应该忽视。
     (二)音乐类包括曲艺、说唱、民歌、叙事歌曲、唱诵体诗歌、民间演唱形式六种提法。本文通过乌春与民间歌曲、说唱艺术、曲艺总体特征的对比,得出乌春属于说唱艺术的结论。原因如下:
    第一,以上民歌、叙事歌曲两种提法属于民间歌曲的定位。本文从唱词和音乐两方面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民间歌曲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与乌春存在很大的差异,因而否定了民间歌曲的体裁定位。
    第二、以上唱诵体诗歌和民间演唱形式的定位虽然肯定了唱词与曲调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但是目前许多文献资料对于少数民族艺术的类属问题基本以五大类分法为依据,所以,我认为"唱诵体诗歌"、"民间演唱形式"的体裁定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第三、从目前乌春的文献资料中有关曲艺和说唱的体裁定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概念内涵不确定,主要有:认为"曲艺"和"说唱"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认为"曲艺"和"说唱"属于两个相同的概念;认为"曲艺"的内涵大于"说唱";认为"说唱"的内涵大于"曲艺"。
    因此,首先要对"曲艺"、"说唱"、"说唱艺术"的概念内涵作正确界定,以免造成理解上的误区。关于概念内涵是,"说唱"是有关曲艺艺术的表演形态的描述性或表述性词汇,并不是规范确定的曲艺艺术门类的称谓确指;"曲艺"是一种综合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杂技等要素的舞台化的表演艺术的称谓;说唱艺术是一个艺术文化概念,其所指代比较宽泛,内涵没有曲艺确定,外延略大于曲艺,包括的种类更多更广。也就是说,具有"说唱"特点的艺术形式都可以被称为说唱艺术,曲艺是具有说唱性的表演艺术,属于说唱艺术的一个种类。曲艺与说唱艺术的差别在于它的表演性因素,曲艺的全部艺术构成与价值,只有通过舞台的演出活动,才能得到最终的检验与实现,表演是构成曲艺艺术的灵魂,离开了舞台表演,曲艺就不能称其为曲艺。
    因此,文学与音乐艺术构成要素是把乌春体裁性质定位为曲艺艺术的重要依据。但是,乌春并不具有舞蹈、美术、杂技等要素,尤其是源于自娱性的表演形式对于乌春并不具有主导或核心作用。而且,曲艺艺术中对于表演的界定,在于其外在特征、内在的方法技巧以及关于舞美化装、指导排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作为乌春,即使有表演的因素,也没有达到如此规范的程度。因此,认为乌春属于曲艺艺术的定位似乎有些牵强。
    综上所述,从以上"曲艺"、"说唱"和"说唱艺术"的界定和曲艺基本特征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文学和音乐是构成乌春的基本要素,同时具有与曲艺艺术相似的、但不具有核心和主导作用的表演性特征的说唱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