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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文章:入会须知

    

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基金会的作用,维护基金会声誉,确保本基金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热心于草原文化保护发展事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草原文化保护发展事业贡献力量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基金会,成为本基金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基金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基金会的团体及个人应先填写《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会员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个人身份证(有效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提交。

第六条 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申请人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为本基金会正式会员,并由本基金会颁发《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经基金会三名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聘请有较高声誉的外籍技术专家为本基金会荣誉会员,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会员可以应邀列席本基金会的会议,参加本基金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纳申请人为本基金会正式会员的,由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聘请荣誉会员的,自常务理事会颁发聘书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自取得本基金会会员资格之日起,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基金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由基金会颁发会员证书;

    ● 优先享有本基金会提供的学术考察、学术交流、学术研究资助; 

    ● 享有本基金会拥有的公共资源;

    ● 享有相关草原文化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 享有参与本基金会举办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 享有本基金会会员单位提供的优惠政策;

    ● 了解基金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 联合本基金会举办相关宣传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能够参加本基金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但须经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基金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基金会会员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基金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本基金会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一次性交纳会费20000元人民币,将成为永久会员,今后不再交纳会费;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100元人民币,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将成为终身会员,今后不再交纳会费;荣誉会员无须交纳会费。本基金会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15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会员要求退出基金会的,应书面通知基金会会员发展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基金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报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