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元统治对中国西南地区的影响
放铁(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蒙元平定云南,早于元朝建立20余年。蒙哥汗在位,命弟忽必烈与大将兀良合台率10万骑兵远征大理,随后平定云南地区。忽必烈对云南十分重视。至元四年云南王忽哥赤出镇,忽必烈面谕之:“大理朕手定,深爱其土风,向非历数在躬,将于彼分器焉。汝往,其善抚吏民。”
至元十一年(1274年),赛典赤奉世祖之命在云南建立行省。赛典赤“早遇太祖,功闻五朝”,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政治家。他至云南后,改原来所设的万户、千户、百户为路府州县,任命原大理国贵族段实为大理总管,创立了元朝的土官制度。其做法在云南及地区产生了很大影响,广西左右江诸夷降于云南行省,贵州境内的八番、罗氏等国亦来归附。赛典赤辞世后,世祖诏云南省臣尽守赛典赤成规,“不得辄改。”据近人统计,镇守云南的将官在《元史》有传者共有100人,其中蒙古人31人,色目人32人,汉人及其他民族37人。仕宦云南的官吏在《元史》中共有79传、100人之多,占《元史》列传的七分之一,由此可见蒙古人十分重视云南。
蒙古军平定今贵州与湖广地区,较云南稍晚。至元十三年,土官杨邦宪以播州、珍州、南平军之地降元;十六年,元朝改梧州、柳州、象州、邕州、庆远、宾州、横州、容州浔州为路。十八年,元廷改荆湖行省为湖广行省,广西地区归湖广行省管辖。
在元朝统治西南地区的100余年间,包括今云南、广西、贵州在内的西南边疆地区,再次归入中国统一王朝的统治之下,西南边疆以后未再发生分裂,这与蒙元的积极经营是分不开的。
二
元朝十分重视对西南边疆的经营。
元朝统治者认为云南不仅是提供赋税物资的来源,也是进攻邻邦的基地和扩大对外交往的门户。他们着意经营云南行省,而且采取不少内地的方式施治,诸如在各地广泛设治,普遍征收赋税和矿课,积极发展交通并开办学校,征调土军参加征伐战争。如《元史•地理一》所说:“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由于蒙元的积极经营,元代成为云南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
云南行省共辖37路、2府、3属府、54属州及47属县,此外还置以下宣慰司:曲靖宣慰司、乌撒乌蒙宣慰司、罗罗斯宣慰司、大理金齿宣慰司、临安广西元江宣慰司、八百宣慰司、银沙罗甸宣慰司、蒙庆宣慰司、邦牙宣慰司、威楚开南宣慰司,下属的宣抚司则有丽江路宣抚司与广南西路宣抚司。《元史•地理四》说:云南行省所辖范围,“其地东至普安路之横山,西至缅地之江头城,凡三千九百里而远;南至临安路之鹿沧江,北至罗罗斯之大渡河,凡四千里而近。”其地包括今云南全省、贵州省的西部、四川省的西南部以及今缅甸的北部、越南的西南部、老挝和泰国的北部,其统治区域之大,超过了元以前诸朝在云南所设政区。
元朝治理云南地区,以交通业的成就最为突出。云南行省的驿传有如下特点:其一是驿传发达遍布全省。驿道网络以丽江、威楚、建昌、乌蒙、曲靖、普安、广南、车里、永昌、腾冲等路府所在地为枢纽,以中庆和大理为中心通向四面八方。建成的驿道不少是利用旧道,也有一些是辟创的新道,新道中最重要的是自中庆经普安达黄平的道路。此道开通后迅速成为通达内地的要衢,且明清相沿一直影响到近代。还有一些驿道延伸至邻邦,例如:由“北至大雪山”道达今拉萨,继续向西可至今印度噶伦堡;沿大理或中庆至车里道向南可至今泰国和老挝的北部;走中庆经通海至蒙自道可达今越南河内乃至越南中部;由中庆经大理至金齿道入今缅甸北部,往西可到印度阿萨姆邦,往南沿伊洛瓦底江可至今缅甸南部。云南驿传的第二个特点是组织严密管理完善。据《经世大典•站赤八》:云南行省设有驿站78处,其中马站74处、水站4处,有驿马2345匹、牛30只和船24艘。云南行省还设急递铺,并设负责驿传事务的驿站台官,行省的高级官吏和云南王、梁王也经常过问驿传事务。人员往来方便、传递信息迅速,是云南驿传的第三个特点。宪宗八年金齿蛮10人北上朝觐,路上走了约两年半;置驿后交通不便的情况大为改观。世居民族竞相赴京进觐,一度成为朝廷的负担,至元二十九年世祖下诏:“云南边徼入朝,非初附者,不听乘传,所进马不给刍豆。”凭借交通之便,元朝经常调动云南的宗王和官吏,并派员前来稽查政务或考覆钱谷,元朝还多次调兵入滇,奉调军队或达数十万人。
云南行省努力发展农业生产。如至元间滇池因年久失修,“夏潦必冒城郭”,赛典赤组织军民泄滇池之水,得地1万余顷,“皆为良田。”元朝还在云南等地大兴屯田。云南行省所辖军民屯田,有威楚提举司屯田、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军民屯田、鹤庆路军民屯田、武定路总管府军屯、威楚路军民屯田、中庆路军民屯田、曲靖等处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军民屯田、乌撒宣慰司军民屯田、临安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军民屯田、梁千户翼军屯、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军民屯田、乌蒙等处屯田总管府军屯。合计屯田总户数有19149户及6000人,见于记载的屯田不少于483335亩,数量颇为可观。元朝在云南等地屯田规模之大为前代所无,屯田对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元朝在云南行省开始实质性地征收赋税。至治三年,元廷“免八番、思、播、两广洞寨差税1年,四川、云南、甘肃秋粮3分。”至元二十二年,云南省臣脱帖木儿奏言10余事,其中有“免逋赋、征侵隐、赋豪户、除重税”等事,世祖命择其可行者行之。在金齿等边远地区,则是按人口或住房的数目征收金银。元朝收取租赋或税赋的地域十分广阔,远至金齿、八番党兀、普定府罗甸等边远地区。云南行省在各地征收租赋或税赋常年不懈,有连征30余年者。在征收的租赋或税赋中金银占了很大的比例,亦有征收“差发”的情况,有全省输金每年“近二百万”的记载,但就全省而言仍是以收缴“田租”(税粮)为主。据《元史•食货一》记载全国岁纳粮数,云南行省为277719石,所纳粮数远远高于甘肃行省、辽阳行省和四川行省,亦多于陕西行省近5万石。
云南行省还扩大矿藏开采的规模。设有行省管理的打金洞和银场;一些路亦设有开采与加工金银制品的手工业制造局,大理和中庆等路还生产食盐。建都、大理、金齿、罗罗斯、秃落蛮地区(在今云南昭通、会泽一带)盛产金,外省商人携银来云南易金“而获大利”。金齿地区亦产银,当地少数民族因喜以银片饰齿而被称为“银齿蛮”。据《元史•食货二》:云南行省有威楚、丽江、大理、金齿、临安、曲靖、元江、罗罗、会川、建昌、徳昌、柏兴、乌撒、东川、乌蒙等15处产金,在全国是产金地点最多的一个省;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江诸处产银;大理、澄江两地产铜,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拨漏籍户于澄江萨矣山采炼铜矿,建矿场11所。还有中庆、大理、金齿、临安、曲靖、澄江、罗罗、建昌等处产铁。据记载天历元年全国岁课之数,云南行省纳金课184锭有余,纳银课735锭有余,所纳的金课和银课数量均为全国之最。铜课全国仅有云南行省纳2380斤,铁课云南行省纳124701斤。
元朝还在各地大力开办学校。统治者在行省治地置儒学提举司,以统辖诸路府州县学校。赛典赤赴云南不久,即在大理和中庆两地设立儒学提举。赛典赤死后,其子忽辛又于诸郡邑“遍立庙学”,并择饱学之士担任教官,于是“文风大兴”;延祐元年元朝正式设立云南行省儒学提举司。自两汉以来云南等地与内地建立了经济文化的联系,但元以前云南等地的文化带有明显的地方色彩;大理国知识分子尊崇王羲之,而“不知尊孔、孟”。元朝在云南各地立文庙塑孔子像,当地少数民族颇感新奇,称为“汉佛”。在内地封建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云南等地的文化与之逐渐合流,时人形容说:“北人鳞集,爨僰循礼,渐有承平之风,是以达官君子绍述成轨,乘馹内地,请给经籍,虽穷边蛮僚之乡,咸建庠序矣。”云南诸族还参加科举考试,并有一些人取得名次。据记载:全国选乡试合格者300人赴会试,300人间蒙古人中有云南1人;色目人中有云南2人;汉人中有云南2人。
从汉晋至唐宋,今贵州地区一直是封建统治比较薄弱的区域,元代情形始有改变。元朝重视经营今贵州地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控制了贵州,对巩固云南行省的统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至元十三年后,元朝开通自中庆(在今昆明市)经乌蒙(今云南昭通)达叙州(今四川宜宾)的水陆驿传,二十八年又开通自中庆经贵州(今贵阳)达镇远(今贵州镇远)的驿道,遂接通辰州(今湖南沅陵)以东的“常行站道”。以后元廷又于镇远至岳州(今湖南岳阳)的沅江水道设24处水站,行旅至镇远可分流走水路或经陆道继续北上,此道遂成为云南、湖广地区联系内地最重要的交通线。三十年元又开设从中庆经乌撒(今贵州威宁)达泸州(今四川泸州)的驿道,前行西北可至成都或转东北达重庆。诸道开通后,今贵州地区成为联系今云南、四川、广西和湖南的重要纽带。
出自以上原因,元朝十分重视经营今贵州地区。其决心之坚定与态度之积极,表现在统治者不厌其烦地出兵平定其地,派遣宗王重兵镇守并在上述地区广置官署,《元史》对这方面的情形有详细记载。为加强对今贵州地区的统治,元朝又于其地广泛置立屯田。元朝积极开拓今贵州地区的种种做法,均为前代所未见。蒙元在今贵州地区的积极经营,对当地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元朝以前,今贵州地区归四川管辖。明朝在贵州单独设省,便是以元朝的经营为基础。
元朝凭借西南地区,数次攻打位今越南北部的安南和中部的占城,出兵倾复位今缅甸北部的蒲甘王朝,并控制了沿伊洛瓦底江南下安达曼海的通道,至元二十九年又进攻爪哇,同时与印度、真腊、暹国等国建立频繁往来的关系。元朝与西南邻国之间密切的交往,在客观上加强了双方的接触与联系,有利于对外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云南行省和湖广行省南部作为元朝对外的门户,同时也获得发展的机会。
三
元朝土官制度在南方蛮夷地区的全面推行,开创了古代统治蛮夷政策南北有别的时期。
古代的蛮夷治策可概称为“羁縻之制”。“羁縻”的本意,比喻朝廷若掌握马之“羁”(笼头),牛之“縻”(鼻绳),便能有效地控制蛮夷而又较宽松随意,“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羁縻之制经历了羁縻治策、土官制度、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几个发展阶段。在这几个阶段,羁縻的性质虽贯彻始终,但其施行的内容、重点与推行的方式等有明显区别,实行的成效与影响亦不尽相同。
先秦至唐为羁縻之制的第一阶段,主要形式是先秦的羁縻之法与唐朝的羁縻府州。第二阶段是宋元的土官制度,基本形式是宋朝的羁縻州县与元朝的土官制度,以元朝的土官制度推行最为彻底。第三阶段是明清两朝,为羁縻之制趋于完备并发生变异的时期,主要形式是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先秦至唐朝羁縻之制的基本特点,是对边疆少数民族重在羁縻而约束不足,管理较随意且制度性特征不明显,并在全国蛮夷地区普遍推行,并无南北方治理方面的差异。
先秦至唐历朝在全国实行大致划一的羁縻治策,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一时期历朝治边重北轻南的倾向十分明显,而且治理边疆蛮夷的政策,主要是从应对北方游牧民族总结而来,未能体现出南方蛮夷及其治理的特点。在历代统一王朝中,重北轻南治边倾向不甚显明的仅有元朝与清朝。重北轻南治边倾向在元朝不甚明显,与元朝为北方游牧民族所建立,北部草原为其发源地与根据地,元朝接受中原王朝治边传统的影响有限,以及元朝重视云南等南部边疆地区等有关。
元朝加强对西南边疆蛮夷的统治,发现宋朝在广西施行的羁縻州县制度较为适用,遂以此为基础发展为在南方普遍推行的土官制度。至于北部草原传统的万户制度,即万户之下逐级设立千夫长、百夫长,依据所辖人口多寡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使其组织既是生产单位又是作战单位,显然更适合北部草原的情况。因此,在北方尤其是草原地区,仍沿用百户、千户、万户的统治方式,由此造成了南北方蛮夷治策的重大差异。
蒙元统治者创造了适合南方蛮夷的治策,关键所掌握了南方蛮夷自身的特点。
南方边疆地形条件复杂,气候类型多样,山地占土地总面积的绝大部分。不同海拔高度的地区,往往有不同的生态环境与不尽相同的动植物资源,居住不同海拔高度地区的居民,逐渐形成对特定生态环境及其动植物资源的依赖关系。以共同族源为基础形成的大小村落,又以地缘与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更大的势力并相互依存。南方边疆地区民族众多,内部结构复杂,这些民族既杂居共处、相互依存,为争夺土地、水源、山林与矿藏等资源,以及因复杂的历史纠葛又常结仇并长期争斗。遭遇外来压力时,或解仇结盟联合抵抗。
施行土官制度的前提之一,是统治者根据西南边疆蛮夷群体与蛮夷内部支系众多、情况复杂的特点,认为可利用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达到蛮夷相互牵制的目的,即在南方蛮夷中推行“以夷制夷”的治策,《明史•土司传》对此已有议论。
“以夷治夷”,为历朝对付边疆蛮夷的重要策略,但在元代以前,历代施行“以夷治夷”少有成功的情形。原因是元代以前历朝的“以夷制夷”,施行主要对象主要是北方的游牧民族,做法是封建王朝设法利用各游牧部落之间的矛盾,使之离心相攻,企望从中渔利。但草原地区形势复杂多变,旁观者很难操纵时局的变化。另外,北方游牧民族势力的崛起颇为快捷,而其衰落也同样迅速。北方草原据于主导地位的势力,在历史上曾走马灯式的兴衰更替。在这样的情况下,封建王朝支持的某一游牧民族或部落,有可能在敌方衰落后迅速成长为支持者的对头。南宋先后与金、蒙古联手对付宿敌,其后反而造就了新的强大对手,即为一例。
土官制度下的“以夷治夷”与前代不同。元朝乃至实行土司制度的明清两朝,其“以夷制夷”主要是利用南方蛮夷内部的矛盾,使之相互牵制和争夺。在南方蛮夷内部为继承权、资源占有等而进行的争斗中,封建王朝坐观成败,渔翁得利。因此,土官制度的成功施行,终于实现了历朝梦寐以求“以夷制夷”的设想,即利用南方蛮夷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达到相互牵制、便于朝廷控制的目的。
土官制度所以获得成功,关键在于元朝抓住了南方蛮夷的下述要害:蛮夷普遍以占有土地与自然资源为生存根基,首领的首要义务是保住所辖子民依赖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保全所辖的人口与宗裔,朝廷规定土官世守其土、世辖其民,土官的职务可以世袭,朝廷不能轻易废除,解决了蛮夷首领最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元朝对归顺蛮夷首领的任命,由前代徒有虚名的王、侯、邑君与邑长,升格为享有法定权力的国家正式官吏,使之有权有势,具有受官府保护并能号令其众的特殊身份,在与其他势力的争斗中处于有利地位。这对南方蛮夷有极大的吸引力。
北部草原的情形与南方蛮夷地区不同。北部草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相对单一,游牧民族的生产资料与谋生方式大致相同。这种自然环境、资源与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具有明显的同一性与通用性,以及游牧民族大致以“落”(单个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细胞、以逐水草游牧为主要生活方式的特点,使游牧部落易于瓦解或重组;首领或官府对游牧部落人口的掌握,其意义甚于对土地的控制。
另一方面,由于建立在分散、流动的游牧经济基础之上,部落或政权较为脆弱与松懈,一旦首领死亡或难以控制全局,部落或政权便易瓦解,其解体消亡与崛起几乎同样迅速。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强调草原地区的土官世守其土、世辖其民以及职务世袭,亦无较大的意义。在北方草原地区,一些封建王朝还尝试过“以夷制夷”,但并非均获成功。原因是在北方草原地区实行“以夷制夷”,有可能促进新的游牧势力崛起,由此造就封建王朝新的竞争对手。这些情形决定了元朝不可能在北方草原推行形成于南方的土官制度。
当然,蒙元统治者不太可能对上述原因有深刻的认识。但土官制度因与南部边疆的内在机理暗合,施行亦属有效,乃确定为可行的制度,在南方蛮夷地区普遍推行。
元朝对南北方少数民族分别统治的做法为明清两朝所继承,进一步发展对各地蛮夷分而治之。延至清朝,乃把适用于西南、北部草原、新疆、西藏等地区的不同治策发展至成熟的阶段。清朝在北方草原实行的盟旗制度,虽也重视土地的占有及分配,但仍以对所辖人口的控制为主。此外,盟旗制度下的职位通常不得世袭,仍带有万户制度的遗迹。
四
元朝的土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土官为国家的正式官吏,官职不可随便废除,但可世袭。
元朝广泛任用边疆蛮夷首领为各级土官,对土官信任的程度,任命土官数量之多及予权之重,均超过前代。此外,元朝把对任用土官与设置统治机构密切结合,土官任职的统治机构虽仍有羁縻性质,但纳入国家行政系统与内地统治机构同样管理;出任土官有正式品秩,在待遇、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与内地官吏并无二致,《元史》中还不乏土官、流官之间调动任职的记载。而宋元以前封予的王、侯、邑君和邑长,实际上是虚衔,封建王朝可随意取消甚至诛灭其人。
其二,朝廷对土官地区的统治明显深入,尤其体现在广泛设治、执行法律、清查人口、征收赋税等方面。
主要是蛮夷分布的云南行省与湖广行省南部,设治之密与统治之深入均超前代。元代以前,未见封建王朝在西南边疆清查人口的记载。而元朝多次在云南行省清查人口,如至元十九年,有籍云南新附户的记载,言自兀良合台镇云南,“凡八籍民户,四籍民田,民以为病。”至是元廷令已籍者勿动,新附者籍之。其时云南及其附近地区有户128万余。宋元以前,历朝在西南边疆仅象征性的征收土产,正式征收赋税始自宋元。元朝在云南行省以征收秋税和夏税为主,在边远地区的做法较为灵活,如在金齿等地按人口或住房之多寡征收金银。在湖广行省亦收取秋税与夏税。如《元史•地理一》所言:“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
其三,元朝将组织土军定为制度。土军由南方蛮夷组成,归土官管辖,但可由朝廷调用。
据《元史》记载,云南行省的土军有爨僰军、罗罗军、和泥军等,显然是由僰人、罗罗、和泥等蛮夷组成,湖广行省也有类似情形。土官官署可领土军。率领土军参加元廷组织的征伐,是土官的重要义务,《元史》中还有土军奉调远征缅国、安南乃至日本的记载。宋代以前,历朝虽有招募夷兵的方法,但所招募的夷兵属于正式军队或雇佣兵,未见单独组成土军形成制度的记载。土官制度下土军建制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加强了带兵土官的实力,有利于土官制度的贯彻,同时标志着土官统治地区的社会,开始从军事民主制转变为封建隶属制。
其四,土官制度的普遍施行,表明蒙元统治者较为信任南方蛮夷。凡蛮夷来降,元朝视其势力之大小,授其首领以不同的官职。以后若反叛,平定后或可官复原职。甚至有多次反叛、多次复职的记载,如左江僮人首领黄胜许。至元间黄胜许附元,授与上思州知州、佩金符。黄胜结安南为外援,聚众劫掠并占92处山寨。二十九年,刘国杰率2万元军讨之,击败黄军与安南援兵,黄逃入安南,与安南兴道王结亲,并拒绝元朝招降。元贞二年,黄胜许攻广西,被湖广行省击败。大德元年,黄胜许遣子志宝赴广西两江道宣慰司投降,不久复叛。至大三年,湖广行省招谕黄胜许。延祐元年黄胜许攻陷忠州。至治三年,黄胜许之女婿攻劫邕州属县。泰定元年,黄胜许与反叛的土官岑世兴乞请遣子朝贡,元廷许之,岑世兴遣其弟入朝。元朝乃以岑世兴为怀远大将军,仍任来安路总管;以黄胜许为怀远大将军,以其子志熟承袭上思州知州。
大部分南方蛮夷则不负期望,对元朝表现出难得的忠诚。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将傅友德等率30万军队自贵州攻入云南并击溃元军主力。在明军西进攻取滇中与大理时,滇东黔西的土官联合反叛;大理与今保山、德宏等地的元朝土官,以及今昆明等地本已附明的土也官纷纷起事,并推举被击溃的元军将领为首领。明军费时10余年,才最终平定云南与贵州地区。由此可见,西南蛮夷对元朝的统治怀有十分深厚的感情。
土官土司制度在社会整合方面的作用,是授予资源占有者利用资源的某种合法性,同时官府享有收回其资源的权力,从而减少了群体势力独占资源或为争夺资源致动乱不止的情形,实现了相对合理地分配蛮夷地区自然资源的目标,为土官土司制度地区的社会稳定,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化保证。
土官制度及其后的土司制度在南方蛮夷地区的普遍推行,产生了以下两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是明显地加强了封建王朝对南方蛮夷的统治,使封建统治深入到元代以前鞭长莫及的边远之地。其次是有效地培养了南方蛮夷对国家的忠诚,增强了南方诸族对内地文化的认同,这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是有利的。
明朝发展了元朝的土官制度,形成更完备的土司制度。土官制度与土官制度最大的区别,是明朝将土官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完备化,尤其表现在对土司的职责、承继、考核等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明清两朝大规模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在于两个王朝的法制较健全,统治时间较长,也由于土官制度被实践证明确实有效,乃成为明清两朝的基本国策。至于清代前期在西南边疆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并非是土司制度走到尽头,而主要是清廷为清除开发边疆及安置外来人口遇到的障碍。云南等地的一部分土司,甚至延续到民国时期。
五
土官制度在元代确立并普遍推广,还有统治者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是:
其一,蒙元统治者实行土官制度,与其独到的种族观、边疆观和治边观密切相联。
据明末人估计,入主中原初期的蒙古人约有40万人。另据研究,至元七年(1270年),全国的人口数为1939449户,其中绝大部分是汉族。欲以数量甚少的蒙古人统治如此众多的被征服者,困难极大。于是蒙元统治者把全国人口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信任和依靠蒙古人与色目人,汉人与南人则是防范及压迫的重点。至于边疆蛮夷的社会地位则说法不一,统治者或分别视之,如钦察人被归入色目人,云南诸族被视同汉人。从蒙元统治者信任和放手使用南方土官的情形来看,被任命为各级土官的南方蛮夷,实际上被当作统治汉人与南人的帮手,这与前代统治者根深蒂固的“内华夏、外夷狄”种族观念显然不同。一方面,元朝在全国实行四等人制实行民族压迫,另一方面,蒙元统治者自身属于边疆民族,较少“华夷有别”和“内华夏、外夷狄”的封建正统观念,对其他边疆蛮夷亦较少歧视。
在上述种族观的支配下,蒙元统治者尊重宗教信仰与不同的文化。对民族之间的交往、融合等持较宽容的态度,与宋朝、明朝等观念较保守的封建王朝相比较,这一点更为明显。就记载观之,元朝任命土官较为随意并充分信任,土官犯有过失,朝廷对土官通常较宽容甚至袒护。同时,元朝以西南边疆为对外扩展的跳板,在征服战争和边疆地区稳定等方面,亟待得到边疆诸族的支持,这也是统治者看重并信用南方蛮夷的重要原因。
在边疆观与治边观方面,元朝诸帝尤其是前期帝王受中国传统“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观念的影响较为淡漠,黩武拓边的情形十分突出。忽必烈死后,元朝对外的征讨才逐渐停止。同时,蒙元发端于北部草原,不存在来自北部游牧部落入侵的威胁,因此传统的“重北轻南”治边倾向在元代并不明显。缘由于此,元朝经营云南、湖广等蛮夷地区不遗余力,甚至把内地的一些治策施用于其地。
其二,蒙元统治者在行事方面崇尚简单易行,习惯借用和移植外来的制度,是实行土官制度的另一重要原因。
蒙古民族起源于蒙古高原,世代相传的游牧生活,使蒙古贵族养成了有别于农耕民族的性格和习惯。在行事方面,他们注重治策的实用性而多沿用前朝旧制,管理方面则崇尚简单实用的原则,同时疏于对已有制度进行总结和完善。这方面的例子不少。如元朝的行省制度学自金朝,统治者认为有效可用,遂在全国推广。中国历代的统一王朝,如秦、汉、唐、明、清诸朝,均制定了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如秦律、大明律、大清律等。但元朝是一个例外,并无自己的法典,官吏断案通常是依据《元典章》等案例汇编,从中援引旧例而行。
元朝制定土官制度后,能于较短的时间在南方蛮夷地区普遍推行,并取得显著成效,与元朝初期尚无前代官僚国家机器庞大低效的弊病,行政机构的层次较少,执行上级官府的指令较坚决彻底等,也有一定的关系。
1252年蒙哥汗决定出兵云南,次年平定。遂在云南设19个万户府,但政局始终动荡。至元十一年(1274年)赛典赤受命到云南建立行省,他在调查情况后决定改弦更张,遂在云南废除万户制度,试行任命当地蛮夷为土官的制度,收效甚著,于是元朝在南方蛮夷地区迅速推广这一制度。联系蒙元统治者的行事习惯,便可理解土官制度何以得到全面而彻底的执行。
从土官制度的制定及推广的情形来看,蒙元统治者的行事与决策颇有特点。如重视制度的实用与简单,较少把问题考虑得复杂。对前代和其他政权的制度并无偏见,试验其策若可用,稍加改造便付诸实施甚至普遍推广。施行已确定的治策或制度,则务必贯彻到底,以取得最大成效。另一方面,对已施行的治策又疏于总结和改进,致使制度难以完善并规范化。了解这一特点,对我们探讨元朝的施政以及其他制度不无裨益。
过去人们批判元朝的民族政策,主要是根据四等人制下统治者对汉族的歧视与压迫。但若考虑到元朝对不同文化与宗教的充分宽容,以及蒙元统治者对边疆诸族较为信任且较少偏见,元朝的民族政策应非漆黑一团,而是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
综而言之,蒙元统治西南边疆地区虽仅百年,但产生了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维护了祖国的完整和统一,推进了西南边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发展和完善了封建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治策,尤其是创造了统治南方民族行之有效的土官土司制度等方面。蒙元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做出的重要作用与贡献,十分突出而不可磨灭。